揭秘他人隐私是否合法?
【说案】是揭秘否可以通过公开他人隐私来揭露真相并被认为是合法的行为?
因与前同事发生争执,王某在网络平台上公开了该前同事的人隐职业及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并因此受到前同事的私否起诉。最近,合法记者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件网络侵权纠纷案的揭秘情况。
法院表示:“个人维权不可因损害他人合法权利。人隐”判决认定了王某一方侵犯了他人的私否隐私权,应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合法并支付一部分精神赔偿。揭秘
案件介绍
余某和王某曾经是人隐同事关系。2022年5月,私否余某使用实名认证的合法微博账号发布了内容,质疑王某冒充空姐销售减肥产品,揭秘并附上一张王某穿着制服的人隐照片。之后,私否王某在微信工作群和个人朋友圈中公开了余某的这条微博截图,披露了余某的职业和工作单位信息,并配文:“公司竟然会有这种人。”
2023年,王某又通过微博账号发布了案件判决书的内容,公开了余某的姓名、职业以及工作单位。对此,余某认为王某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和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及维权费用。
【审判过程】
一审判决认为,余某的职业、工作单位以及诉讼等相关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内容,王某未获许可,在其朋友圈中公布这些信息,此行为侵犯了余某的隐私权。法院判决王某在朋友圈置顶公开向余某道歉,并支持部分精神损害赔偿。
王某提出上诉至北京市四中院。二审法院认为,判断信息是否属于隐私需综合考量具体场景、当事人主观意愿以及传播后果。隐私的核心不仅在于“无人知晓”,还在于权利人对私人信息的控制权。简而言之,个人有权决定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向何人公开自己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与不希望为他人知悉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及个人信息。其中关键在于“不愿意被他人知道”。
该案中,王某将“他人”的范围从“熟人圈”扩展到“社交媒体的公众视野”,违背了信息主体对信息传播范围的要求,势必会产生他人生活安宁被干扰的风险。“在熟人范围内已知”并不能自动剥夺信息的“私密”属性,信息局部公开也不意味着丧失隐私保护必要性。王某以“维权”为由公开他人信息,既非法律允许的合理使用,也超出必要限度。
审判决结果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正确无误,所以驳回上诉人诉请,维持了原审法院的判决。
法律解读案例
该案通过明确了隐私信息的动态认定标准,推动了司法实践从“形式公开”向“实质保护”的转变,对规范网络行为和维护私人生活的安宁具有示范意义。法院判决突破了对隐私信息的机械认识,确立了“场景综合判定规则”,否定了“绝对公开论”。明确表示判断信息是否属于隐私需要考虑传播范围、主体意愿及社会共识。即使该信息已被特定群体知晓,并且行为人扩大传播范围导致个人生活安宁受损,也仍然构成侵权。
个人维权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张勤缘指出,这是此案另一个警示意义。具体来说,王某以“揭露真相”为由公开他人隐私信息,法院认定其行为不具备正当性。这是回应数字时代隐私保护的需求。在社交媒体环境中,信息传播具有瞬时性和不可控性。该案裁判强调了对“隐性隐私”,如职业、单位等的扩大保护,为类似纠纷提供了参考。
本报道由记者周倩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