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空期”出事故,保险是否免责?
续保半小时之后发生了一起导致死亡的真空期交通事故。
车辆保险“真空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出事保险公司是故保否可以免除责任?
购买车险时,一些人会误以为保费一旦交纳就立即生效保险期限,险否但实际上很多保险公司按照行业惯例在保单上明确“次日零时”起算保险期间。免责这意味着在此期间如果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真空期可能会存在一段“真空期”。出事在这种情况下,故保若车主在真空期内发生事故,险否保险公司是免责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广西龙州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的真空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为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参考。出事
2023年5月17日,故保张某的险否重型自卸货车保险到期。2024年5月24日15时13分,免责张某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并于当日15时34分收到电子保单,明确保险期间为“2024年5月25日至2025年5月24日期间”。次日在15时50分左右,张某驾驶该货车超车时与王某的电动摩托车发生碰撞。经抢救无效后,王某去世。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对事故负全责。 王某的家属因赔偿问题与张某及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后,向龙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6万余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抗辩称,事故发生在“零时起保”之前,不在承保期内;而张某则认为,“零时起保”条款属于格式合同内容,保险公司未能明确说明,在出单后立即生效。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万元,其余22万余元损失(扣除张某已垫付的费用)由张某自行承担。
类似的纠纷并非罕见。2023年1月11日中午,赵某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电子保单)。当天下午,赵某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十级伤残,并被判负全责。王某随后提起诉讼。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合同条款,“保险期间自2023年1月12日零时起至次年同一日期24时止”,这次事故发生在保单生效前,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某约13.5万元人民币。一审宣判之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重庆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赵某给案涉车辆投保交强险时,该车已经处于非保状态。而保险公司承保时应当是明知此情况的,并在出单时选择“次日零时生效”的方式,导致案涉车辆在保险开始前仍处于运行风险。这样的安排不符合为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设立交强险的目的。因此判决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
根据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关于"零时起保"条款在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效力认定仍然有所不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法定强制保险,设立目的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权益,具有社会公益性和强制性特征。如果投保人在续保时未履行选择生效时间的义务,在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责任的情况下,直接适用“零时起保”条款,并不符合交强险即时保障立法初衷;该条款自然不能对投保人产生约束力。
商业三者险是自愿投保的一种商业保险,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协商约定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在判定条款效力时,需考虑投保人的认知能力和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是职业驾驶员或资深司机,他们对商业保险的操作流程和条款内容通常有一定了解;收到保单后未对保险期间提出异议,则应视为接受合同规定的内容。而若投保人是初次投保的个人车主,缺乏保险经验,在理解和认知条款时可能存在局限性。若保险公司未能充分提示“零时起保”这一条款并进行详细说明,当投保人主张该条款无效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审慎审查。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通讯员 郭一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