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老妇多境况

希腊社会对老年人的古希定义并不一致,在公元前6世纪早期的腊老雅典和斯巴达时,通常将老人界定为六旬男性公民(年龄约60岁)。妇多但这种划分对于女性来说就有所不同了——希波克拉底曾提到,境况一般而言女性的古希绝经期在40岁以上,且绝不会晚于50岁。腊老柏拉图也曾在《法律篇》中表达了类似的妇多见解——女性的生育期及可以参与公职的时间上限为40-50岁。这说明,境况在公元前6世纪早期雅典和斯巴达,古希一般认为老年是腊老指在50岁以上的人群。 根据上述情况,妇多我们可以推断出希腊人将老年界定为五十大关后,境况即50岁到70岁这一年龄段。古希因此,腊老古希腊社会认为女性在这个年龄段开始进入暮年期。妇多

古希腊作品中较少单独提及老年女性,整体倾向负面。史诗及悲剧作品中的老年女性,往往被视为战争受害者、哀悼者以及复仇者,有时也以乳母或女仆的形象出现。在欧里庇得斯的《赫拉克勒斯的儿女》中,诗人首次详细描绘了一位老年女性阿尔克墨涅的生活状态和思想行为。在剧中,诗人通过负面描写,批评了其晚年时期专横的行为,并预言了古典文学传统中的一个常见主题——“复仇老妇”的悲剧命运。 阿提库斯·埃斯基利门斯的讽刺剧《公民大会妇女》中则将老妇群体描绘成试图操控政治权力而被嘲笑的角色。这类角色反映了他的对衰老身体的厌恶和厌弃,相比之下女性们对于自身衰老状态直接表达最为珍视。萨福在她的诗作第五十八首诗歌中以第一人称进行了自我描写,描绘了她青春消逝、身体变老的感受:“昔日轻盈如小鹿般舞动的肌肤,如今已被年老所掌控;头发白发斑驳已显苍老。”这种直接表达的方式不同于男性作家对衰老或时间流逝的观点,为我们提供了更多有关希腊老年女性的独特视角。 总的来说,萨福的诗歌、阿提库斯的作品和欧里庇得斯的悲剧作品都提供了较为罕见但珍贵的角度来观察与理解古代希腊中老年女性的形象。

墓碑上的浮雕图像,能更直接地显示老年女性形象:有时她们作为逝去的亲人出现,有时则是悲伤的人;有时单个出现,有时与其他家庭成员一道,例如与子女或外孙女们共聚一堂;有的单独坐着,也有的站立,她们的姿态可能呈现出弯腰或是驼背的动作姿态。图像上的老年女性不仅面部有皱纹,眼角也有鱼尾纹,并且脸颊时有凹陷。她们的头发稀疏、短而卷曲,有时也会以希玛提翁遮蔽自己。实际上,希腊人常描绘老年女性为贤母、长寿者或是慈爱祖母,在铭文中他们将她们描述成“孝顺之妇”、“年寿长者”或者是“慈爱祖母”,这是古希腊家庭重视老年人、崇敬老人的有力证据。

另外一些雕像和墓碑反映了年长女性的身份和职业例如女祭司、助产婆以及从事农业、纺织业等女性的活动她们因为这些社会角色而得到纪念表明城邦对于年龄妇女的经验和努力表示了肯定也说明了老年妇女在特定条件下能够突破家庭界限进入更为广阔的社交领域。通过将女性的社会行为转变为公共记忆古希腊一定程度上认可衰老这一生活阶段的存在让老年人的生命轨迹可以在物质文化中被书写与铭记。

那么,对于真实生活的老年女性来说,她们面临的情况又是怎样的呢?在古希腊的年代里,在对雅典城邦进行考察的时候,我们会发现那里的女性们老了以后所受的生活影响非常复杂,不仅仅由社会法规、亲属结构、婚姻状况等直接因素决定着她们的老年生活。

从法律伦理角度看雅典社会子女对年长者之责任极为重。梭伦立法明示,儿子不尽赡养父母义务将剥夺其继承权;柏拉图《法篇》宣称尊老是治国良策,家庭成员应履行照护长辈之责。德摩斯梯尼著作中提到有妇女因未尽赡养老母之责遭控“违背家法”,一旦告发可能引发公民资格废止的危险。婚后女性的经济安全与地位与她们是否有子嗣及婚嫁前所备之财物密切相关,影响其晚年的生存状况。至古典时代,女婴出生时有义务由家长提供嫁妆,父母并无权决定嫁妆价值或归属;若配偶亡故或离婚,女方有权索要、甚至要求归还嫁妆以保证晚年生活不致陷于困境。

相较于男性公民而言,老年女性在外邦、女奴隶以及被释女奴等女性群体的城邦内,并未享有明确的生计保障。德摩斯提尼在《诉埃弗格斯和墨涅西布洛斯》中记载了一位年老的女奴隶,因为丈夫已经去世无法再生育,无奈返回自己的前主人家里生活,最终因为在债务纷争中被前主人及其债权人毒打致死。根据雅典的法律,公民只有在涉及家庭成员和现有奴隶的死亡时,才有资格提起对杀死他人的控诉。由于没有成为家主亲属并且脱离了奴隶身份的年老女奴隶,并不在其亲生家主人与债权人的债务纠纷中属于诉讼对象,因此无法向法院起诉。这一自由而无保障的生活状态表明:老年女性一旦从家庭结构和男性的依附性当中分离,即便已享有自由,很快也可能被社会边缘化。她们的生存更多依靠私人性的情感联系或非正式的社会关系网络来维系,而不是依赖城邦制度所保障的基础生计与权利。

古希腊女性老年生活充满不确定性的特点迫使她们通过自身的努力去生存。在《苏格拉底回忆录》一书中,色诺芬分享了苏格拉底建议一位朋友尤瑟罗斯尽早积累财富的理念。虽然这些建议最初是为了男性提出的,但是经济地位较低的女性也有可能采取类似的措施来确保自身的生活来源。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她们可能会成为乳母、家庭佣人或从事小额商业活动。除此之外,拥有自由身份的古希腊妇女也在积极寻求其他的途径来为自己养老提供保障。比如通过将奴隶释放出来为自己养老,古希腊化的德尔斐铭文记载了这种解放奴才的特殊方式,即以出售奴隶为条件获得解放契约,并在规定年限内履行照顾前主人或父母、亲属的义务。换句话说,被释放出来的奴隶可以根据自己的履行照顾义务的程度换取法律承认的身份自由。

另外女性之间也存在彼此照料的现象,在家庭内,子女照料年迈的母亲、姊妹之间的互帮互助是很常见的;公元前350年的皮雷埃夫斯的墓志铭中记录一对姐妹在一生中保持着深厚的感情,直到老去仍互相扶持最终由幸存者为其去世的一方立碑,并可能葬在一起。此外,宗教仪式中的妇女团体,织布作坊或者助产婆群体也可能为成员之间提供情感和实际帮助

在以父权制度统治的古希腊时期,女性步入老年生活的境况并不轻松。她们既是社会角色中不可或缺的一员,又因年事渐高而常常处于被嘲笑或排斥的风险之中,尤其是丧失婚姻、子女和经济资源后更是如此。这些妇女并非独自面对生存危机,其背后往往有家庭和社会为其提供法律保障与习俗规范作为支柱。然而,这种保护并非没有界限,对于寡妇、单身者或是贫困无助的女性,她们晚年生活常被边缘化和压迫。 另一方面,古希腊女性公民与女性外邦人虽享有平等的生活权利,并在法律制度中有一定地位,但在经济供养和家庭管理等方面往往较难匹敌男性,因而也容易陷入经济困顿和社会排斥。例如,年老的奴隶女子可能由于丧失了劳动力收入而生活更为困苦。 总之,古希腊社会中的老年女性面对多重压力与选择,在规划晚年生活、接受照护关怀的同时,亦需从群体层面获得相互支持,这有助于她们抵御老年生活的艰难,并在家庭和社群中寻找保障。鉴于此,理解并反思这一群体的历史境遇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为我们研究现代社会中的老年女性问题、家庭伦理观念和社会环境提供宝贵历史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