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赠予子女的房产不可轻易撤销
本报记者李文茜
本报通讯员丁伟峰、离婚郑裕虹
离婚时双方在白纸上明确了房产份额归子女所有,协议销结果房子到手后,中赠父亲却以孩子未成年为由不肯履行协议。予女易撤那么离婚协议是可轻否依然有效呢?日前,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中,离婚法院认定该离婚协议中的协议销房产赠与约定合法有效,并判决李某需按协议将回迁房过户至3名子女名下。中赠
2018年,予女易撤李某在深圳市罗湖区自建的可轻房产被列入城市更新项目。2020年11月,离婚李某与妻子付某达成离婚协议,协议销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中赠双方明确约定:在回迁房分配时,予女易撤长女风风、可轻次女花花各自获得100平方米房屋;其余的回迁房和商铺归儿子聪聪所有,在聪聪22周岁前,相关收益由李某代管。
2024年8月,李某在回迁房建成并交付后,以“子女未成年需特殊保护”、“无对应户型”为理由拒绝将房产登记在其子女名下。付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履行协议中的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该协议中关于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其他条款如解除婚姻关系等互为条件,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双方的婚姻关系已通过协议解除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得单独撤销涉及财产分割的内容。
针对李某提出的“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抗辩,法院表示,法律强调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确保其财产份额不受侵犯,而非允许监护人借“保护”之名行剥夺之实。在本案中,李某拒绝履行过户义务的行为实际上损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
针对风风已成年却因“无对应户型”被拒绝过户的问题,法院指出,协议的核心在于明确子女应享有的财产份额,并非特定户型。李某作为回迁权益人,需通过合理的分割或折价补偿方式来履行协议约定的积极义务。
最终,法院判定李某按照协议将两套房产分别过户给风风和花花各一套;剩余的房产与商铺过户给聪聪名下,并且协助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目前此判决已经生效。
本案承办法官认为,离婚协议中将房产归属给子女,实质是父母通过财产转移继续承担抚养责任,旨在为未成年子女提供物质保障,并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法律规定,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向未成年子女分配财产,有助于保护他们的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未成年子女财产处分时,特别要审查监护人的行为是否正当合理,不能打着“保护”的名义损害子女合法的财产权利。
夫妻双方离婚时,若同意将共同财产分配给子女,并认为这是对子女的一种赠与,这在性质上确实属于赠予行为。不过,这种赠与是在离婚前,即婚姻关系解除后对各自名下财产所作的处分安排。这种特殊的赠与与普通的赠与有所不同,作为赠与的一方,在其将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不得单方面撤销该赠予决定,除非双方一致同意。 除此之外,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在离婚时对外负有债务,且他们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部分财产赠与子女以解决这些债务,一旦因这分配行为导致债务无法清偿,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在其债权范围内要求取消相应的赠与行为。
法官提醒,在离婚纠纷中,父母是否信守承诺会直接影响子女对“承诺”和“责任”的认识。亲情不能成为背约的借口,真正的“保护”应该尊重契约精神,并以身作则。当离婚协议存在争议时,应按最接近原协议目的的方式执行,不得随意违背约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