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小字“以实际为准”惹争议
本报见习记者张守坤
手机产品标榜“逆光之王”的广告高光宣传下,藏着“逆光之王是小字产品设计目标”的小字注解;汽车主打“2200MPa超强钢”的亮眼数据旁,标注着“超强钢指材质项目名称”的实际隐晦说明……
近期,越来越多的为准品牌广告在消费者中引起不满。这些品牌会在显著的惹争位置用大字号突出产品的折扣力度和产品功效,但为了避开消费者的广告注意,在广告中隐藏了关键信息,小字如限制条件和免责声明等,实际并以微小的为准字体、暗淡的惹争颜色将其隐匿起来。这种做法被一些人视为是广告品牌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
法制日报《记者调查发现线上线下的小字商家运用“大字吸睛、小字埋雷”的实际“潜规则”》。
小字暗藏多重猫腻
位于上海某地铁站内的为准一块羽绒服宣传牌格外引人瞩目。大字上,惹争“中国第一件羽绒服的制造商”“连续3年(2022—2024)全球羽绒服销量领先”的标题吸引了人们的视线,其中的“羽绒服”三个字母以竖排形式呈现在广告牌上,而位于左下角的小字注释中明确指出:“来源于某公司基于对中国羽绒服市场的研究确认,并在2023年8月进行调研”。
“对于2023年8月底完成的研究报告是否能验证公司在过去的三年中持续保持销售领先这一事实,业界人士提出了疑问。”这些专业人士怀疑商界的独家研究报告的可靠性。
类似现象也出现在中国天津的一家汽车经销商店的宣传海报上。海报中,销售商宣称限时5年内零利率购买,并声称日供仅86元即可实现。海报下方,虽然有相关机构统计显示的2023年全球乘用车销量信息、图片等内容,但明确指出全部这些内容仅供参考且可能会有所变化或不同……请以订单协议与实际交付为依据为准。
该业内专家进一步强调:“之前公布的数据已持续被引用,其有效度究竟如何?既然声称数据仅为参考信息,为何还要特意突出介绍部分内容? ”
“小字套路”在网上交易平台也是层出不穷的。
记者调查发现,不少金融机构的借贷宣传中充斥着诸如“打破信息差,急用钱不用求人”、“无需面审,直接提现”的夸大词句,而年化利率却往往以小号字体出现在左上角,并且明显高于市场多数金融产品的同期利率水平。部分借贷广告还打出零利息的诱人幌子,但细看之下,这些零利率往往附有“仅限新人”、“仅限前三个月”的限制条款,大大降低了实际优惠程度。
一些外卖平台通过大篇幅的广告语吸引新顾客下载使用。尽管他们声称只有首次下载的新人和实际使用情况才会发放大额现金券作为奖励,但实际上红包的实际数额往往远低于其宣传内容所承诺的额度。很多用户在实际体验后发现,这些宣传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
还有达人推荐的自助餐广告,在视频中展现了品种繁多的美食。不过,令人遗憾的是,在视频下方的小字中明确标注:“上述菜品为当天餐厅提供的产品,请以当日实际情况为准。”这提醒了很多顾客,在他们到店消费之前,需要确保菜单上的所有食材都是餐厅在场售卖。
公开报道中指出:“小字游戏”已成汽车厂商推广活动的普遍现象。
一款热销车型声称其所有型号都配备了号称“全系标配2200MPa某超强钢”的钢材。小字部分则补充说明,“超强钢”指的是特定的钢材项目名称;在宣传中的“0至100km/h加速时间2.98s”,括号内注明,该数值不含起步时间。
近日推出的新型号,在宣传海报上明确标出了“全球最快”、“全球最长”,以及“同级唯一”的字样,并且附有“'全球’、‘同级’相关表述均基于车长在5000mm以上七座混动量产车型公开公示信息统计的说明”。
另外一款车以“低温续航”作为宣传点,其中“低温”的定义是5℃到15℃。
此外,许多汽车品牌宣称的“电动车电池终身保修服务”,都明确包含一些严格条件,例如只适用于第一任车主、不适用于运营车辆以及使用环境等等;除此之外,官方提供的保用资料和数据也往往源自企业自设实验室而非第三方专业机构认证的检测结果。
涉嫌违反诸多法规
记者注意到,这类免责和有限制的文本往往很小很浅,且颜色近似背景色,在广告页面上几乎很难发现。尽管如此,某些公司似乎利用小字体的方式表示免除责任。我们应当注意这些条款,并思考这种写法能否获得法律保护来实现免责或限制权利吗?
“法治日报”中涉及法律的领域专家之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的马丽红律师指出,在实务当中,商家想要通过字体大小或是条款限制来规避全部责任的可能性并不大。
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晰,对商品服务的限制性条件需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若广告主体信息(如‘销量领先’‘低至5折’)与小字说明存在明显矛盾,或小字内容实质上推翻了大字宣传的核心承诺,则可能构成误导性陈述。马丽红进一步分析说,例如,在“全国销量”旁以小字限定统计范围或价格区间,如果该限定条件导致宣传语与普通消费者对于“全国销量”的认知产生偏差,小字无法免除其虚假宣传责任。
马丽红解释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以普通消费者在“一般注意力”下的认知为标准来判断广告是否误导了他们。如果小字位置隐藏、字体过小或者颜色变浅,以至于公众难以察觉,那么商家就可能因此受到法律的惩罚。
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庆表示,在涉及关键信息的情况下,如果补充内容并非商品或服务的关键细节描述且在呈现方式上有瑕疵(如字体过小、颜色对比不显眼等),则不能作为法律上的证据,因为它没有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并且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误解。
马丽红认为这样的做法明显违法多部法律条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信息,并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和隐晦关键信息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如广告中含有“全国第一”等绝对化用语,未通过明确限定词满足例外条件,则也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完善法律以加强监管
受访专家指出目前我国对于在广告中对限制性表述进行标注的方法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广告中的限制性表述是否符合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应该显著、清晰地表示的内容,以及视觉误导设计是否构成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界定尚不明确如何治理此类现象成为关注的焦点。
郭庆主张,应在法规完善、监管加强以及企业自主意识和公民参与监督这四个方面共同发力来推动实施。
在法规完善方面,需要设定硬性的标准来明确广告中涉及商品价格、功效、售后以及活动规则等相关关键性限定词语,在文案字体大小方面至少应达到主文案的70%;限定色彩需与背景形成显著对比,并且要避免使用近似颜色以隐藏文字;位置应位于文案内容主体处,不应放在页面边缘或底页等难以注意到的地方。
在监管执法方面,应通过技术手段提升违法成本。线上可利用AI开发广告筛选系统,扫描平台的广告字体比例和色彩对比,并识别内容之间的关联性,自动检测潜在违规信息;线下则由市场监督部门分区定点开展常态检查,对销售、医疗诊所以及教育培训等广告问题较为集中的地方进行突击抽检。另外,实施梯度式严惩政策:对初次犯错者予以轻微惩罚,二次违规者处以较轻处罚,而三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则应接受严厉的惩罚措施,例如罚款或关闭经营许可;针对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引发消费者健康损害、引起广泛关注的负面反馈)的违规行为,必须采取最严厉的制裁手段。
企业自我监管是确保广告宣传规范的关键举措。必须建立并执行三级审核机制:文案撰写者应独立审查作品的合法性及有效性,法律顾问负责对内容进行核查与评估,并由企业的高管层最终审批,以防止含有违禁信息的内容发布;同时加强合规教育和培训,定期安排市场、设计、销售等相关部门人员深入学习广告法及相关违规案例,增强他们自我约束的能力。
畅通消费者的维权途径、激活社会监督也必不可少。简化消费者维权流程,并开通针对广告违规行为的快捷通道,支持消费者通过政务App、微信小程序等方式上传违规广告图片或消费凭证等证据,以加快投诉处理;同时建立多方协作的监管平台,联合消费者协会及行业组织设立曝光专栏,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引导消费者注意规避消费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