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不容“搞笑”侵犯


近日,电商平台上一款印有肖战、肖像易烊千玺等近百位明星肖像的容侵网纱头套引发关注。这类商品以15元起的搞笑价格热销,并且部分店铺月销量突破万件。肖像 面对“是容侵否获得授权”的质疑,商家直言未获授权,搞笑并辩称其目的肖像是作为搞笑道具出售。这种现象在流量变现的容侵趋势下不仅触犯了法律,还反映出对公民人格权的搞笑忽视。 针对这一情况,肖像采访了北京知审律师事务所的容侵金杰律师。他指出,搞笑肖像权并非“流量唐僧肉”,肖像“搞笑”也不能成为侵权的容侵理由。
金杰律师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肖像权作为公民的核心人格权之一,行使的核心前提是“获得同意”,除非符合“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科学研究”等法定免责情形,否则任何使用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
针对明星肖像头套事件,金杰律师指出,商家所谓的“搞笑道具”说辞根本站不住脚。从法律角度分析,商家的行为已满足侵权认定的核心条件:一方面未经明星本人或其授权方同意,擅自将肖像用于商品制作;另一方面通过销售头套直接获得商业利益,完全符合“未经同意+营利目的”的侵权认定标准。即使打着“搞笑”旗号,也无法改变其商业侵权的本质,并且这种行为并不属于法定免责范畴,涉嫌侵犯肖像权已是既定事实。
一些商家可能觉得“只是印个头像卖小钱”,认为即便侵权也不算什么严重问题。 金杰律师表示,法律对肖像权的保护力度远远超过想象。一旦构成侵权,商家将面临多重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肖像权人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如果侵权行为导致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赔偿金额的认定会考虑多种因素。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审结的一起类似案件为例,某网店未经授权使用博主肖像进行服装宣传,最终被判令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而此次明星头套事件中,部分店铺月销量突破一万件,销售额可能达到15万元以上,若被侵权人提起诉讼,商家需承担的赔偿将包括明星肖像的商业价值损失和维权成本等费用,并且金额可能会显著高于普通肖像侵权案件的赔偿额。此外,如果头套有丑化或污损明星形象的情形,则可能导致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加重。
金杰律师指出,除了法律责任之外,明星肖像头套热销还隐藏着多重社会风险。先前已有不法分子利用明星面具实施诈骗的例子发生。如果明星肖像的大量使用为不法分子提供了机会,他们可能会通过戴着这些头套伪装身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治理构成挑战。 同时,如果这些头套被用于低俗表演或恶意调侃等不当场合,不仅会严重损害受害者的形象和社会评价,即使商家无主观故意,也需要对其造成的扩大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电商平台作为交易场所提供者,并非可以置身事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在明知或应知商家利用其平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平台需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当前部分平台对这类侵权商品仍未采取下架、限流等措施。若明星进行维权并将平台列为共同被告,该平台也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追责。
金杰律师表示,明星头套的热销反映了商家通过利用明星流量来谋取利益的投机行为,但任何商业创新都需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肖像权不仅是明星的权利,也是每一位公民的人格保障,不论普通市民还是公众人物,他们的肖像权益都应该得到平等保护。这次事件再次提醒市场主体,“搞笑”并非侵权的理由,只有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严守法律边界,才能确保商业活动健康、稳健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