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园条例修订草案拟增携犬入园
北京11月26日电 今日,北京北京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北京市公园条例(修订草案)》的公园二审稿。修订草案增加了有关携带宠物的条例规定:明确禁止烈性犬、大型犬进入公园,修订携犬同时禁止单独携犬入园游览历史名园,草案但残疾人所携带的拟增服务犬例外允许进入。对于非历史名园的入园公园,则由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北京否允许携带宠物入园,并且要求携宠者遵守相关规定并承担安全和卫生防护责任。公园
优化分类和分级管理措施
北京公园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是条例其基础性制度之一。修订草案二审稿指出,修订携犬公园管理单位制定游园守则时需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草案并向公众公示。拟增此外,入园《草案》将公园管理单位劝阻、北京制止破坏公园管理秩序行为的规定调整至法律责任章节中,并新增“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条款。同时增加规定:若公园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条例履行职责,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制定携犬入园的规定
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了携犬入园的基本要求和各方责任,规定不允许携带烈性犬和大型犬进入公园,也不准许在历史名园内携犬入园,残疾人携带的服务犬除外。授权给公园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允许携犬入园以及允许进入的区域和时段。
同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公开携犬入园的管理规定,并实施日常管理和巡查工作;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园应在入口处设置禁入标志或标识。 明确携带犬只入园的游客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园内的管理制度,承担因携犬入园引发的安全和卫生责任。
公园标志应该归入城市基础设施范围进行规范化管理。
修订草案(二审稿)指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对全市公园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并汇集共享公园的相关信息资源,以提升公园服务的智能化水平。相关部门应利用公共信息服务系统来发布公园信息和提供咨询帮助,如游览指导等服务。
另外,公园标识应当被纳入全市城市家具范围,实行统一规范的管理。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制定公园标识的标准和规范,并指导公园管理单位按标准和规范设置标识。公园管理单位在设置公园标识时,应确保其形式统一、内容规范且清晰简洁、易于识别并安全美观,同时要与公园的整体环境相协调。
提倡公园向游客提供多种多样的服务项目。
公园作为公共区域,拥有公益属性,应采取措施激发其活力,并确保能充分满足游人的各项需求。二审修订草案中明确指出,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公园应当提供餐饮服务、便利的零售店、旅游纪念品销售以及观光游览车和自行车租赁等配套设施,以更好地满足公众的游园要求。此外,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举办各种演出、展览、体育赛事及庙会等活动。同时,这些具备条件的公园还应开放草坪、林下空间与滨水区域等户外活动空间,为游客搭建帐篷和进行健身提供便利。
修订草案二审稿还规定了公园内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明确各类活动应以游客需求为中心,以大众化服务为主导,并依法运营,同时对总量进行调控,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特别指出,在公园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类建筑内的配套服务项目也需严格控制经营类型和规模。此外,禁止任何形式和个人设立私人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