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在手为何输官司?
《》记者 吴良艺
□本社通讯员 马奔贤、借条张海彬
近日,何输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官司原告许某持有被告罗某亲笔书写的借条借条,并要求其偿还3万元借款。何输但经过审理,官司法院最终驳回了许某的借条诉讼请求。 为什么手持借条未能得到法院支持?何输
许某与罗某是同学。许某声称,官司罗某因生意周转向她借款3万元,借条并于2024年9月25日出具了一张借条,何输约定同年10月18日前归还这笔款项。官司借款到期后,借条许某多次催讨未果,何输于是官司诉至法院,要求罗某偿还本金。
在庭审过程中,罗某声称该借条是为了帮助许某“应对他人”而写的,并且指出双方实际上并未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他提到,在此前,许某曾将款项借给案外人但未能收回;作为中间人的罗某帮忙沟通之后,为了不让许某受到责难,出于好意替其出具了借条。
法院审理发现,尽管许某提供了借条原件以及手持借条的照片,但他对借款的关键事实陈述存在多处矛盾且不合常理。首先,在借款金额和过程上:许某起初声称实际出借43600元,并因罗某当天偿还部分款项后仅就剩余的3万元立了字据;后来他又声称这43600元是之前已还清的一笔借款,本案中的3万元是之后新借的款项。至于交付方式上,他的说法前后不一致——一会说是让朋友取现,一会又说是身上刚好有现金可用。
其次,法院通过核查双方聊天记录发现了多个疑点。从记录来看,许某曾催促罗某帮忙处理“款项事宜”,并提到自己“面临一定压力”。罗某回应只是要帮其沟通,并主动提出次日写借条给许某。对此,许某回复表示“好的,多谢”。法院认为,如果确实是真实的借贷关系,在收到借条时出借人无需特意道谢。此情境更符合单方寻求帮助而另一方表达感谢的情景特征。另外,在出具借条当日凌晨,许某又催促罗某,罗某回应说:“如果急的话可以过来。”这一关于“急”的表述并不符合通常情况下书写借条的逻辑,却与罗某提出的“借条用于应急”的说法相印证。
法院认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若被告抗辩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并能够作出合理的说明,法院需综合考量款项交付、当事人经济能力和交易习惯等因素进行判断。本案中,罗某的抗辩有聊天记录等证据支持,并能对借条由来做出合情合理的解释;而许某的陈述前后不一致,无法证明已向罗某实际交付3万元借款,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法官表示,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必须同时满足“借贷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的条件。借条是证明双方达成了借贷共识的重要证据之一,并非唯一的凭证。出借人在交付款项时应保留相关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线上支付截图等),确保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于大额现金交付,尤其需要注意,应当说明资金的来源及用途等情况,并辅以其他相关证据作为佐证,以免因无法证明款项已经实际交付而承担败诉风险。借条出具时也要慎重处理,避免因为人情等因素出具虚假凭据而导致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