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以上孩子变更抚养权需尊重意愿
刘中全和张美欣
记者 刘敏 吕志杰
最近,岁上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的孩变案件。法院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更抚在充分考虑年满12周岁的养权愿双胞胎姐妹真实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双方的需尊抚养能力作出判决。这一举措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重意合法权益,也为类似的岁上纠纷处理提供了法律参考。
小美与大海从小一起长大,孩变两人于2011年登记结婚,更抚并在2012年4月生育了双胞胎女儿晓欣和晓悦。养权愿夫妻关系期间,需尊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于大海作为公交车司机的重意收入。由于大海长期酗酒且常有家暴行为,岁上导致双方争吵不断,孩变最终婚姻关系破裂。更抚2016年5月,双方协商并达成离婚协议,小美当时无固定收入,故协议决定两个女儿由大海直接抚养。
2023年2月,大海未与小美协商的情况下将时年11周岁的晓欣、晓悦送往辽宁省某中学就读,并安置在校外机构生活,该机构以收养孤儿、流浪儿童为宗旨,同时开展体育训练,两个女儿白天在校学习,晚间在机构进行训练并住宿。2023年6月,小美得知此事后认为该机构环境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专程前往鞍山欲接回女儿自行抚养,被校方告知需经父亲同意才可办理接回手续。此后,小美多次与大海沟通无果,大海甚至拉黑了她的微信等联系方式,断绝了所有沟通渠道。
2024年10月,小美因认为大海未尽到抚养职责、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向宽城区法院起诉。她请求法院变更两名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她所有,并要求大海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子女成年(十八周岁)。
近来,宽城区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了解了晓欣和晓悦的真实意愿后,做出判决:晓悦由小美直接抚养,并随其一起生活;晓欣的抚养权保持不变,继续与大海共同生活。同时,法院也驳回了小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是解决抚养争议的关键标准。
本案法官指出,在审理此案时,重点关注了三个关键问题:一是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权变动的具体条件是否已满足;二是如何确认并采纳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见;三是确定抚养费用的标准及其支付方式是什么样的。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离婚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依据双方具体实际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裁决。若子女年龄达到8周岁以上,则需考虑其真实意愿。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也明确指出,在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得到支持。本案中,晓欣和晓悦均已年满12周岁,拥有一定的自我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为了确保子女的意愿真实表达,法院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采取了在轻松环境中单独询问的方式进行沟通,排除了外部干扰。 经调查核实发现,晓悦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小美生活,并且小美已经具备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收入来源,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法院对该项请求予以支持。而晓欣则表达了愿随父亲大海生活的意愿,并且大海也具备抚养能力和意愿,因此法院对变更抚养关系不予支持。
关于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认定和采信问题,法官指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子女抚养纠纷裁判的核心,不仅涵盖物质条件保障,还包括身心健康、情感需求、教育环境和生活稳定性等多个方面因素。在本案中,大海将子女送至外地机构的初衷是为了提升教育质量,但未与子女的母亲协商过,而且该机构的性质和普通家庭环境存在差异,可能会影响孩子的感情需求得到满足。但是考虑到晓欣已经适应了现有环境,并明确表达了留在原地的意愿,法院依法尊重了她的选择,这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意愿的保护。
在认定抚养费时,法院综合考量双方经济情况:小美月收入为2500元并有分红,而大海则月入6000元。双方各自直接抚养一名年龄相近、需求类似的子女,并考虑到两地生活成本等因素后,法院认为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更公平合理,也有助于减少后续纠纷对子女成长的影响,因此未支持小美要求大海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抚养权并非是父母可随意处置的“权利”,而是一种需以行动践行的“责任”。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父母应始终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注重保障子女的情感需求和生活稳定性,并共同努力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该案审理过程中不仅严格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执行,还综合考量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保护。
(文中当事人都是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