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提醒: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应如实报告并停止驾车

北京5月16日的公安告并消息显示,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透露,部提近期,妨碍在广东和吉林发生了几起由于驾驶员突然发病导致的安全重大交通事故,导致多人伤亡。驾驶疾病驾车

5月3日7时许,实报在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境内,停止冯某某驾驶一辆小客车沿东岸大桥由西往东行驶至桥面中间路段时,公安告并先后与6辆电动自行车和1辆摩托车发生碰撞,部提随后继续前行,妨碍在东侧引桥处等待红绿灯时又与3辆小客车发生碰撞。安全事故造成3人死亡、驾驶疾病驾车4人受伤。实报调查发现,停止冯某某在事发时突发癫痫病,公安告并导致他在无意识状态下发生了交通事故。

5月4日16时许,刘某驾驶一辆小客车沿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由西向东行驶时,车辆突然加速,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入对向车道,撞上停在路边的车辆和过往行人,导致2人死亡、4人经抢救无效死亡、2人受伤。据调查,刘某在2021年曾接受开颅手术,并按医嘱服用了抗癫痫药物,在事故发生时身体颤抖后陷入无意识状态。结合脑部CT和临床诊断结果,初步认为此次事故是由突发癫痫病引起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指出:患有影响安全驾驶机动车疾病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根据公安部令第162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人员,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已经取得驾驶证的人员,如果身体条件发生变化,并且患有上述任何一种或多种疾病,不适合继续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则需在30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手续。

公安部提示,为了保障安全驾驶和保护群众生命安全,在申请驾驶证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告知是否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申领驾驶证后,若身体条件发生变化并患上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应按要求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并不再驾驶机动车,以防驾车时因疾病突发酿成事故、既害人又害己。